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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干化焚烧讲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时间:2020-04-10访问量:1729
 
        污泥干化焚烧讲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废气:来源有两部分,焚烧炉废气和无组织恶臭气体。焚烧炉废气:主要来源于污泥经焚烧炉850℃高温焚烧后,通过烟囱向大气中排放含有烟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烟气,包括粉尘、酸性气体、重金属、未完全燃烧产物、微量有机化合物。主要核查烟气污染物的处理工艺、设施是否满足环评要求,处理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可以同时满足脱氮、脱酸、除尘、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的要求。同时关注调试期间各种治理设施的药剂投放量催化剂使用情况;布袋、吸附剂、催化剂等更换周期;烟气排放有无旁路管道。无组织恶臭气体:主要来源于污泥输送螺杆泵将污泥送至本工程的湿污泥料仓,经污泥料仓缓存后再进入污泥处理系统,在卸料、贮存时产生的臭气。主要核查接收槽放空管的臭气和污泥料斗恶臭气体的去向,是纳入焚烧系统还是经处理后排放。如果是纳入焚烧系统,需要核查管道、风机等的有效性;如果是处理后排放,需要核查料斗上方的吸风罩等处理设施是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排放。
        废水:主要为污泥压滤废水、干化污泥后蒸汽冷凝水、废气处理废水、车间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主要核查污泥压滤废水、干化污泥后蒸汽冷凝水、废气处理废水的处理设施、工艺、排放量是否与环评、审批文件一致,是否将废水做到有效收集。核查间冲洗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的产生量、处理工艺、去除效率、处理能力以及去向。
        固体废物:产生的固废为煤渣、污泥焚烧炉渣、飞灰(含污泥)及职工的生活垃圾等。煤渣、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需要核查其去向。污泥燃烧炉渣、飞灰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的要求,核查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由建材企业综合利用。
        噪声:污泥干化焚烧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公用工程配套设备运行噪声,主要噪声源为压滤机、干燥机、导热油炉、喷雾干燥塔、转窑、风机、泵等设备,需要核查主要噪声源的数量、源强、与厂界的相对距离、采取的隔声降噪措施。
         污泥干化焚烧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风险为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焚烧炉故障导致二噁英类物质超标排放、焚烧炉内一氧化碳量过大造成爆炸事故、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恶臭事故性排放等。对于处理设施故障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环境风险,需要核查清灰设施的有效性、烟气在线检测仪的有效性、废气治理设备和设施的有效性,同时核查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包括环保管理人员职责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制度。对于焚烧炉故障导致的环境风险,需要核查焚烧炉内氧含量监测措施、一氧化碳检测措施、引风机和送风机连锁系统。对于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故障导致的环境风险需要核查排风机等的有效性。其它环境风险事故,如导热油炉可能造成的事故、火灾和爆炸事故等,需要核查该类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核查该类事故的风险应急救援预案、其它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人员的执行情况。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主要查看焚烧炉废气采样孔开口设置、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采样平台的设置、废水排放口、除灰排渣口的设置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的要求。
        环保竣工验收自查的目的是在自验收之前发现问题,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更改情况,如果存在更改的情况,应如实记录。根据相关规定判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废气处理工艺、废水处理工艺、固废处置措施等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的变动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存在重大变动,应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对于自查发现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及审批决定要求的,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环评及审批决定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否则不能进入验收监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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